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刑補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刑事補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刑補字第5號補償請求人 楊盛全 (原名 楊勝全 )代理人 嚴珮綺 律師上列被告聲請刑事補償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6日所為之補償決定書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補償決定書之正本當事人名所載「楊勝全」,應更正為「楊盛全」。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補償決定書正本之當事人姓名「楊勝全」,應係「楊盛全」之誤繕,然此等誤載顯不影響於其同一性、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而僅屬文字誤寫,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