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五四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