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仁慈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中華民國
108年10月3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51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及第36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當事人不在管轄法院所在地居住者,依刑事訴訟法第66條第1項,於上訴、抗告時,固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惟此項期間,原為便利不在法院所在地之當事人而設,若當事人係在看守所羈押或監獄執行,既無在途期間,即無適用上開條項之餘地(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49號裁定意旨參照)。另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仁慈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收受本件第一審判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9頁),因被告當時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依上開說明,計算上訴期間毋庸再扣除在途期間,是以,被告至遲應於10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上訴。被告陳仁慈於108年11月25日始具狀向監所長官提出本件上訴狀,經本院函詢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被告確實係於108年11月25日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遞送收容人訴訟書狀收據存根1份在卷可憑,其上業經承辦人、科員、戒護科長、典獄長等人逐一核章在案,顯見被告係向桃園監獄之監所長官提起本件上訴無訛,當無扣除在途期間問題。而被告之上訴狀經本院於108年11月26日收受,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及本院收發室收狀戳可憑,是本件上訴顯然逾期,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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