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4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利率(利率應特定)。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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