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40號原告張鳳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郭乃瑩 律師被告 林清村
邱蔡美珠 陳進文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惠貞 被告 彭台 英
蘇國 萱 張國 張 陳彩鸞 陳素珠 李淵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淵平 被告 蔡舜山
王誠義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松煌 被告 方志清
曹明珠 黃士三 陳麗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永昌 被告 黃炩炤 訴訟代理人 黃冠迪 被告 陳綉絨
余蕙欣
陸培堅 林原 華 陳美津 楊明儀
楊詩 評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明憲 被告楊詩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09萬0415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萬0190元,逾期未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越界占用之土地(詳如【附表】所示),故本件訴訟利益應以各該土地之公告現值乘以原告請求返還之面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9萬0415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09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裁判費1萬0900元,原告尚應補繳不足之裁判費8萬019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施懷閔法官陳盈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張卉庭【附表】編號被告建物門牌號碼以下皆為臺中市大里區建物有無辦理保存登記原告主張遭越界占用之土地,以下皆為臺中市大里區原告請求被告拆除之越界占用區域,見本院卷三第21頁,下稱【鑑圖】訴訟標的價額1林清村 吉善 二街95號無喬城段14-1地號喬城段14地號喬城段11地號【鑑圖】編號A1(面積12.42平方公尺)【鑑圖】編號A2(面積10.65平方公尺)【鑑圖】編號A3(面積0.47平方公尺)28萬1934元24萬1755元1萬0669元2邱蔡美珠吉善二街55號有喬城段244-1地號【鑑圖】編號B(面積1.01平方公尺)7,272元3陳進文吉善二街53號有喬城段244-1地號【鑑圖】編號C(面積0.96平方公尺)6,912元4陳進文吉善二街51號有喬城段244-1地號【鑑圖】編號D(面積0.93平方公尺)6,696元5 彭台英 吉善二街49號有喬城段244-1地號喬城段244地號【鑑圖】編號E1(面積0.41平方公尺)【鑑圖】編號E2(面積0.51平方公尺)2,952元1萬1577元6 蘇國萱 吉善二街47號有喬城段244地號喬城段244-1地號【鑑圖】編號F1(面積8.78平方公尺)【鑑圖】編號F2(面積0.09平方公尺)19萬9306元648元7張國男吉善二街43號有喬城段244地號【鑑圖】編號G(面積15平方公尺)34萬0500元8張陳彩鸞吉善二街41號有喬城段244地號【鑑圖】編號H(面積21.19平方公尺)48萬1013元9陳素珠吉善二街39號無喬城段244地號【鑑圖】編號J(面積13.6平方公尺)30萬8720元10李淵宏吉善二街37號有喬城段244地號【鑑圖】編號K(面積25.54平方公尺)57萬9758元11蔡舜山吉善二街35號有喬城段244地號【鑑圖】編號L(面積25.92平方公尺)58萬8384元12王誠義吉善二街33號有喬城段244地號【鑑圖】編號M(面積4.03平方公尺)9萬1481元13方志清吉善二街31號無喬城段244地號喬城段244-2地號【鑑圖】編號N1(面積28.73平方公尺)【鑑圖】編號N2(面積1.54平方公尺)65萬2171元1萬1088元14曹明珠吉善二街29號有喬城段244地號喬城段244-2地號【鑑圖】編號P1(面積21.29平方公尺)【鑑圖】編號P2(面積7.03平方公尺)48萬3283元5萬0616元15黃士三吉善二街27號有喬城段244地號喬城段244-2地號【鑑圖】編號Q1(面積17.12平方公尺)【鑑圖】編號Q2(面積13.3平方公尺)38萬8624元9萬5760元16陳麗華吉善二街19號有喬城段244-2地號【鑑圖】編號R(面積22.57平方公尺)16萬2504元17黃炩炤吉善二街13號有喬城段244-2地號【鑑圖】編號S(面積1.01平方公尺)7,272元18陳綉絨吉善二街9號有喬城段244-2地號【鑑圖】編號T(面積6.29平方公尺)4萬5288元19余蕙欣吉善二街7號有喬城段244-2地號【鑑圖】編號U(面積4.24平方公尺)3萬0528元20陸培堅吉善二街1號有喬城段244-2地號【鑑圖】編號V(面積5.07平方公尺)3萬6504元21 林原華 吉善路52號無喬城段244-2地號內新段85-207地號【鑑圖】編號W1(面積126.82平方公尺)【鑑圖】編號W2(面積16.12平方公尺)91萬3104元11萬6064元22陳美津吉善路52-1號無喬城段244-2地號內新段85-207地號【鑑圖】編號X1(面積240.09平方公尺)【鑑圖】編號X2(面積167.97平方公尺)172萬8648元120萬9384元楊明憲楊明儀 楊詩評 楊詩函總額909萬04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