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9號聲請人 陸君傑陸國達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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