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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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黎元煌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街○○○巷○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13689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黎元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黎元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黎元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號所示四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如附表編號5至6號所示二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68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按聲請書附表編號5至6號所載案件之犯罪日期分別誤載為「99.05.07、99.06.29」、「99.05.07、99.06.29」等部分,均由本院逕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編號5、6號所示內容,方屬正確,併此敘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刑法第28條│有期徒刑│99年2月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12月6日│││、第211條│1年6月│15時20分許│100年度審訴字第││││、第216條│。緩刑5││35號判決││││之共同行使│年,緩刑││││││偽造公文書│期間並付││││││罪│保護管束│││││││。(上揭│││││││緩刑宣告│││││││業經撤銷│││││││確定)││││├─┼─────┼────┼──────┼────────┼──────┤│2│刑法第28條│有期徒刑│99年3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12月6日│││、第211條│1年6月│15時25分許│100年度審訴字第││││、第216條│。緩刑5││35號判決││││之共同行使│年,緩刑││││││偽造公文書│期間並付││││││罪│保護管束│││││││。(上揭│││││││緩刑宣告│││││││業經撤銷│││││││確定)││││├─┼─────┼────┼──────┼────────┼──────┤│3│刑法第28條│有期徒刑│99年3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12月6日│││、第211條│1年8月│15時50分許│100年度審訴字第││││、第216條│。緩刑5││35號判決││││之共同行使│年,緩刑││││││偽造公文書│期間並付││││││罪│保護管束│││││││。(上揭│││││││緩刑宣告│││││││業經撤銷│││││││確定)││││├─┼─────┼────┼──────┼────────┼──────┤│4│刑法第28條│有期徒刑│99年8月4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101年11月22│││、第211條│1年3月│13時30分許│分院101年度上訴│日│││、第216條│││字第1125號判決││││之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5│刑法第28條│有期徒刑│99年5月7日│本院101年度訴字│102年6月10日│││、第211條│1年2月││第2684號判決││││、第216條│││││││之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6│刑法第28條│有期徒刑│99年6月29日│本院101年度訴字│102年6月10日│││、第339條│8月││第2684號判決││││第1項之共│││││││同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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