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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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簡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簡字第34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賢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靜 因112年基簡字第34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4,0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