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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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9號聲請人 詹朝昌 代理人 翁志明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修復漏水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7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且至遲應於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聲請,否則,其聲請難謂為合法,法院得不予許可。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審理108年度訴字第470號修復漏水事件時,關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109年2月14日開庭時,因開庭過程與筆錄記載多有出入,影響聲請人法律上之利益甚鉅,且審理過程中多有不公。為此,爰聲請核准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108年11月15日及109年2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該事件業已於110年5月2日判決確定(已加計在途期間),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並經本院調取108年度訴字第470號修復漏水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遲至112年7月26日始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6個月之聲請期間,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