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17號原告 方瀚賢 被告 吳文詮
李御琦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上易字第69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於本院刑事案件審理時,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邱顯祥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