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除字第391號聲請人 林金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本件聲請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李俊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