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房屋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五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覃麗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覃傑鳴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吳麗惠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v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