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六六號聲請人 初佩棟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六、一四二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人聲請再審,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本院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行駁回其聲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
六、一四二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上開規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四二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並於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邱瑞祥法官李文賢法官盧彥如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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