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27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天財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保護令案件,不服本院臺北簡易庭95年度簡字第2673號,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84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楊台清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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