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49號原告 楊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機匯科技有限公司( 洪建豐 )間損害賠償事件,請原告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1.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記載原告於106年9月加入被告成立之投資平台,匯款16450美元,剩餘26130.69美元,然106年11月遭限制提領,請求被告給付剩餘金額,並指被告涉詐欺案現於地檢署偵查中等語。究竟原告係加入機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之投資平台?或係洪建豐成立之投資平台?原告匯款16450美元至何人帳戶(原告所提匯出匯款申請書內容不清,請重新提出清晰影本並當庭提出原本)?所指遭詐欺,究竟係遭何人詐欺?又係以如何方法詐欺?剩餘26130.69美元,何以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63萬2617元?並請表明請求權基礎(請求被告給付之實體法上法律依據)。
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起訴狀被告機匯科技有限公司之事務所、被告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參照),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3.請提出被告機匯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