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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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4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漢斌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漢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漢斌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已於民國101年4月1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103年2月2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