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3號
調解筆錄原告即被告 曾僅倉 被告即原告 陳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3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
249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中午12時1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揚旭書記官黃頌棻調解委員游步遠朗讀案由
原告即被告曾僅倉被告即原告陳明山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即被告曾僅倉被告即原告陳明山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即原告陳明山願給付原告即被告曾僅倉新台幣(下同)壹萬元,於103年2月26日當庭幾付現金完畢,由原告即被告曾僅倉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被告二人互相撤回103年度審易字第249號之刑事告訴。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即被告曾僅倉被告即原告陳明山調解委員游步遠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蘇揚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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