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102年度司家聲字第2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孫則芳 相對人即原審被告 廖璟薇 上列聲請人之受扶助人 溫貞儀 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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