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1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丞益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丞益所處如附表記載各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受刑人蔡丞益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一覽表(下稱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意旨前來。
二、經查,受刑人蔡丞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先後經本院為犯罪事實之審理,並分別判決科刑確定(均詳如附表記載;另如附表編號1之罪所示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2.04.24」【原記載:「102.04.23」】)。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本件附表列載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相關案卷無異,應予准許,爰對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列明各罪,酌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丞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