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72號聲請人 陳信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
2月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經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謝璧卉┌──────────────────────────┐│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7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0002│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0003│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0004│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0005│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00│├──┼──────────┼──────┼──┼──┤│0006│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615│├──┼──────────┼──────┼──┼──┤│0007│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410│├──┼──────────┼──────┼──┼──┤│0008│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767│├──┼──────────┼──────┼──┼──┤│0009│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781│├──┼──────────┼──────┼──┼──┤│0010│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618│├──┼──────────┼──────┼──┼──┤│0011│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012│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729│├──┼──────────┼──────┼──┼──┤│0013│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66│├──┼──────────┼──────┼──┼──┤│0014│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918│├──┼──────────┼──────┼──┼──┤│0015│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16│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17│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0│├──┼──────────┼──────┼──┼──┤│0018│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808│├──┼──────────┼──────┼──┼──┤│0019│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20│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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