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54號

聲請人 尤亮智 律師即 黃阿生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黃阿生(男,統一編號:*LE0000000號,最後登記地址:臺中縣○○鄉○○○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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