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09號
上訴人 楊榮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勝明 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2020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4萬1300元確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19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