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765號原告 林純郁 訴訟代理人 陳鶴儀 律師
王聰儒 律師被告六合報業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卓春農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933元。惟查本件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1,919,000元(含退休金1,035,250元及老年給付差額883,75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退休金部分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531元(計算式:11,296元×2/3=7,5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77元(計算式:20,008元-7,531元=12,477),原告僅繳納6,933元,尚欠5,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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