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785號原告 陳亭伶 被告台姿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豐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5,911元(含舊制退休金2,274,840元、新制退休金70,186元與勞保老年給付短少420,885元,合計為2,765,911,惟原告聲明請求2,775,91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除勞保老年給付短少外均屬之,則暫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345,02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6,177元(計算式:24,265元×2/3=16,177元)。是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45元(計算式:
28,522元-16,177元=12,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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