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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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96號原告 楊進坤
楊進河
江 楊美雲
張燦庭 即 楊美鳳 之繼承人
楊湘華
張勛達 即楊美鳳之繼承人
張宥榛 即楊美鳳之繼承人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被告 楊進益
樹林南寮福德宮兼法定代理人 黃秀玉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吳佩軒 律師 葉正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事實上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