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40號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41號原告 董頴
呂振榮 被告 程銀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221號、112年度交易字第315號、113年度交簡字第3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薛巧翊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君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