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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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96號原告 陳榮萱 被告 林郁展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
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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