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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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5號原告 陳玉惠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 律師
鐘晨維 律師被告 張鈴靄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 律師
蔡柏毅 律師複代理人 賴邵軒 律師被告 繆千台
陳昌李
陳清松
陳芙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附表一、二欄中關於「 謬千台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繆千台」。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四「遺產項目」所載「新北市○○區○○路00號8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致與判決理由欄所載不符,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