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33號原告 林鴻銘 被告 謝政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60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起訴書略稱:緣被告謝政宇於民國105年3月16日晚間8時43分許,在新竹縣○○鎮○○路與仁愛路路口處,揮拳毆打原告林鴻銘,原告林鴻銘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左耳挫傷、頸部挫傷、右肘挫傷、右大腿挫傷、左眼挫傷之傷害,被告謝政宇涉及傷害罪刑責部分,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602號審理在案。爰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賠償之。
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政宇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胡家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