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86號原告 林志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寧涓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下列應補正事項,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主張被告共同侵害其肖像權、名譽權等人格權,請求被告應各賠償其新臺幣(下同)3萬元,並口頭道歉。是本件係原告非因財產權起訴,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條規定,應徵收非因財產權起訴之裁判費3,000元,並對財產權上之請求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繳4,000元。扣除已繳1,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000元。
二、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 吳采妮 的住所或居所地址,致訴訟文書無法送達,應依法具狀補正到院(須含補正後按被告人數計之繕本)。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