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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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75號原告 姚惠英 被告 林再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元或修復門牌號碼為宜蘭縣○○市○○路○○○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漏水瑕疵。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陳報修繕系爭房屋漏水之費用核定為15萬元,至原告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8年1月21日起至修復系爭房屋漏水瑕疵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4,000元部分,核屬為附帶之損害賠償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謝佩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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