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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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58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朱宏霖 債務人 蔡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零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