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10號聲請人即被告 羅壽年 選任辯護人 黃慕容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壽年因未接獲警詢、偵訊、法院審理傳票而未到案,致遭法院通緝,並非畏罪逃逸,被告既為警臨檢緝獲歸案,並已坦承犯行,其餘共同被告均已經法院判刑定讞,被告自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被告現罹慢性C型肝炎、狹心症、第二型糖尿病、肝癌、肛門及直腸息肉等症,為警緝獲前,均在臺中榮總嘉義分院接受施打干擾素治療,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羅壽年因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竊盜罪嫌,經通緝到案後,本院認其涉犯上開竊盜罪之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在案。惟本院業已於一○二年十月八日辯論終結時,當庭諭知被告限制住居後釋放。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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