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白鹿洞文具精品社即被告代表人陳曉茵上列受刑人因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7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鹿洞文具精品社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政府採購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白鹿洞文具精品社於附表所示犯罪日期,因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1355號判處罰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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