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顏德興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德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德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8日函檢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