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56號聲請人 林福祥 代理人 林忠儀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 官但育緗 附件:
一、補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2,5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5+1)×43×10=2,580元】。
三、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四、曾與金融機構協商不成立,應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及前置協商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收入數額:聲請前二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明細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並應提出每月低收入戶補助及租金補助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2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車號、行照影本、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並以列表方式將每月支出之消費明細詳細說明,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就聲請人主張車輛保養以及油錢部分,應說明其必要性,並提出相關單據證明。另就聲請人主張家庭生活費部分(包括租金、水電瓦斯費等),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支出房租或其他相關證明,另就同住及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提出說明或相關證明。
(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受扶養人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林威承 、 林彤芳 )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林威承、林彤芳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8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