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24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陳賢華 債務人彩石國際珠寶有限公司(原名:大瑀管理顧問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姵 諭債務人吳姵諭債務人蘇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叁拾壹萬柒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一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