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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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辛○○○
庚○○戊○○己○○兼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丁○○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辛○○○之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568,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另庚○○、戊○○、己○○及丁○○之部分各為120,000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