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245號),業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家聖法官許瀞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