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211號上訴人 陳柏全
洪綿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守濂 律師
李慶榮 律師被上訴人 陳多津潘茂原 之承受訴訟人)
潘春旭 (潘茂原之承受訴訟人) 潘妍希 (潘茂原之承受訴訟人) 潘南槐 (潘茂原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詩梅 律師
李玲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有關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暨若干抵銷抗辯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3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賴文姍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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