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8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雯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附表:
一、聲請人聲請狀所載聲請人配偶每月給付之1萬元,係供聲請人個人所用,或供聲請人及聲請人婆婆及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二、聲請人聲請狀記載對於聲請人母親及未成年子女,每月並無實際支出扶養費,則該部分究竟是否要列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