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279號債權人 石瑞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朱耿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按債權人表明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惟請求利率為零)?㈡如是,則請求利率為何(如兩造對該債務有利率之約定者,
應提出相關釋明影本文件以資釋明。如無約定者,依民法第203條規定,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