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智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智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年來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655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余年來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偽藥「威而鋼」共拾參錠、編號2所示之偽藥「犀利士」共拾壹錠均沒收。
事實
一、余年來明知威而鋼(VIAGRA)、犀利士(CIALIS)分別為美商輝瑞產品公司(下稱輝瑞公司)、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下稱禮來大藥廠)所生產之藥品, 而渠 等在我國之合法代理販售藥商分別為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輝瑞大藥廠)、臺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禮來公司),未經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核准,均不得擅自製造、輸入;又如附表編號1、2所示「VIAGRA」、「PFIZER」、「CIALIS犀利士」等商標,分別經輝瑞公司、禮來大藥廠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西藥等商品,在商標權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或相同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明知為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仍販賣;另明知其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友人自某西藥房處購得數量不詳之偽藥威而鋼(Viagra)及偽藥犀利士(Cialis),均含有西藥成分Sildenafil,應以藥品列管,係未經主管機關衛福部核准而擅自製造之偽藥,竟自民國107年12月5日前某日,接續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號之住處,以偽藥威而鋼每顆新臺幣(下同)300元、偽藥犀利士每顆325元、每盒(內含4顆)1,300元之價格,售予不特定之消費者而牟利。嗣經輝瑞大藥廠、禮來公司訪查員 吳國治 喬裝顧客,分別於10
7年12月5日、108年4月23日、108年9月24日,至其上址住處內,共購得偽威而鋼9顆及偽犀利士12錠,復由該等公司自行鑑定確認為偽藥後,向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提出告訴,該隊再於108年11月27日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2所示偽藥威而鋼13顆(含藥瓶3罐)及偽藥犀利士11錠(起訴書贅載「鋁箔片裝偽犀利士6片」,應予更正)。
二、案經禮來大藥廠及輝瑞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余年來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吳國治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德誠藥局外觀照片2張、扣案物品照片3張、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6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西藥、醫療器材、化粧品許可證查詢資料7份、德誠藥局外觀照片3張、於德誠藥局購得之藥品照片9張、德誠藥局店內平面圖6張、威而鋼、犀利士真偽藥辨識重點資料、輝瑞大藥廠出具之107年12月26日、108年5月21日、108年10月7日、108年12月19日外觀鑑定聲明書、禮來公司出具之107年12月20日、
108年5月23日、108年10月4日、109年1月6日犀利士20mg藥品包裝鑑定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販賣偽藥之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商標法就偽造、仿冒商標行為,已有處罰之特別規定,固
應排除刑法第220條、第210條之偽造準私文書規定之適用。又偽造他人之藥物名稱、仿單、標籤於物品之包裝上,固足以表示一定之用意,而屬刑法第220條之準文書;惟因藥事法第86條第1項亦有特別處罰之規定,而不另論以偽造準私文書罪(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797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第86
條第2項之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之藥物罪、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藥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扣案偽「威而鋼」、「犀利士」均是同次向朋友購入等語(本院卷第93頁),其基於同一營利意圖而販賣偽藥之意思決定,於107年12月5日、108年4月23日、108年9月24日,在其上址住處之同一地點販賣偽藥之行為,顯見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於法律評價上應認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已足。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扣案之偽藥「威而
鋼」、「犀利士」來路不明,若為消費者服用後,可能嚴重危害社會大眾身體健康,並侵害各商標權人之權益,竟為圖牟利而販賣,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案侵害他人商標權之期間、販售偽藥之數量及獲利,暨其犯後於本院中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禮來大藥廠及輝瑞公司達成和解,賠償10萬元予輝瑞公司,賠償5萬元予禮來大藥廠,犯後態度尚可,告訴人等亦具狀表明不再追究,此有刑事陳報狀1份在卷可憑,並參酌其於本院中自陳失學、現年邁、無業經濟欠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按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即與未曾受徒刑之宣告者相同,仍與同法第74條第1款所定之緩刑條件,並無不符(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009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前因販賣第四級毒品( 氯硝西泮 〈Clonazepam〉、 佐沛眠 〈Zolpidem〉)成分,藥品名稱分別為利福全、使 蒂諾斯膜 衣錠)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0
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4年確定,而其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所受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此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即與未曾受徒刑之宣告者相同。本院審酌被告因年邁無業,經濟欠佳,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於本院準備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禮來大藥廠及輝瑞公司達成和解賠償完畢,告訴人亦具狀表示同意法院對被告宣告緩刑等語,堪信被告經此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故宜使其有機會得以改過遷善,因認尚無逕對被告施以短期自由刑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偽藥「威而鋼」13錠、編號2所示
之偽藥「犀利士」11錠,均係屬仿冒商標之偽藥,而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㈡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被告於107年12月5日、108年4月23日、108年9月24日,販售偽威而鋼9顆(1顆300元)及偽犀利士12錠(4顆1,300元)予證人即查訪員吳國治,而收取之價金6,600元(9x300+3x1300=6,600),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依法縱未扣案,亦應予以諭知沒收、追徵,惟被告既與告訴人禮來大藥廠及輝瑞公司和解並賠償完畢,本院認被告履行上開賠償,已可達剝奪被告本件犯罪所得之效果,倘再予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
2項之規定,不予諭知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第86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雪舫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高肇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6條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偽藥名稱│數量│商標名稱│註冊號│商品或服務名稱│商標權人│專用期限(民國)│├──┼──────┼──┼──────┼─────┼────────┼────┼────────┤│1│Viagra100mg│13錠│PFIZER│00000000│各種西藥及其他應│美商輝瑞│43年7月16日至│││(偽威而鋼)││││屬本類之一切商品│產品公司│113年7月15日││││├──────┼─────┼────────┤├────────┤││││PfizerOVAL│00000000│動物用藥劑及補劑││64年4月1日至│││││││││113年7月15日││││├──────┼─────┼────────┤├────────┤││││VIAGRA│00000000│西藥││86年8月16日至│││││││││116年8月15日││││├──────┼─────┼────────┤├────────┤││││Sildenafil│00000000│治療性機能障礙藥││95年2月16日至│││││3DTablet(││劑││115年2月15日│││││BLUE)│││││││││(藍色菱形形│││││││││狀藥錠)│││││├──┼──────┼──┼──────┼─────┼────────┼────┼────────┤│2│Cialis20mg│11錠│CIALIS犀利士│00000000│西藥│美商美國│91年3月1日至│││(偽犀利士)│││││禮來大藥│110年6月15日││││├──────┼─────┼────────┤廠├────────┤││││C20tablet│00000000│西藥││94年7月1日至│││││design││││114年6月30日│││││(特殊水滴形│││││││││狀黃色藥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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