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37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三六六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六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三六六號、第六六二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是依上開解釋意旨,併就所定之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受刑人甲○○定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五月,如│有期徒刑四月,如│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九十八年四月八日│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十七年九月八日││││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九十八年│板橋地檢九十七年│板橋地檢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二八八│度毒偵字第七二四│度毒偵字第七二四││年度案號│一號│六、七七二二號│六、七七二二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事實審││四七0六號│三三九一號│三三九一號││├────┼────────┼────────┼────────┤││判決日期│九十八年六月十九│九十八年四月八日│九十八年四月八日││││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判決││四七0六號│三三九一號│三三九一號││├────┼────────┼────────┼────────┤││判決│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十八年六月一日│九十八年六月一日│││確定日期│二日│││├───┴────┼────────┼────────┼────────┤│備註││││└────────┴────────┴────────┴────────┘┌────────┬────────┐│編號│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二││年度案號│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事實審││五二0號││├────┼────────┤││判決日期│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八年度易字第││判決││五二0號││├────┼────────┤││判決│九十八年十月六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