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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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五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劉豑云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豑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劉豑云因被告甲○○妨害自由等案件,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免予被告之羈押,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九八○○一一五二號保證金收據、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附卷足憑。
二、茲被告經本院傳喚未到庭,復拘提無著,亦無在監所之紀錄,有本院送達證書、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北縣警重刑字第○九九○○二四三七一號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應認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俞婷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