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1522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
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
審裁判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
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97年4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
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4月28日送達被告,惟上訴人迄未補繳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紙在卷
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樹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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