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289號
原   告 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償還代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8,875元(原告起訴請
  求被告給付美金4,830元,以2008年5月13日新台幣對美金匯
  率30.823:1計算,約合新台幣148,87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550元。
 ㈡原告應提出被告乙○○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