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4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4號原告元裾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俊欣 (董事)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複代理人 王怡茹 律師被告新竹縣政府稅務局代表人 彭惠珠 (局長)訴訟代理人 許梨卿
李苡樺 陳凱玲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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