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清輝
被 告 劉士鳴 即大鳴企業社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29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15日上午11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洪育祺
通 譯 黃寶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
整,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七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零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
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表、營利事業登記證、營利登記事項
公示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育祺
法官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