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投小字第668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零肆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陳慶樹